【Gloria Hung】評論
國民中學學生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日以上─列為中輟生(應立即通報)國民中學學生全學年累計達七日以上─列為時輟時學(應立即通報至鄉公所的強迫入學委員會通報)
【108應屆正取】評論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 1 條 本細則依強迫入學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以下簡稱適齡國民) 之強迫入學,其期間自國民滿六歲該年度九月一日開始至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但已依相關法規完成國民中學課程者,不在此限。第 3 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所設直轄市、縣 (市) 強迫入學委員會應規劃便利學生就學、提高就學率、協助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學生解決困難等強迫入學事宜。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所設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應辦理強迫入學法令之宣導,並執行強迫入學事宜。第 4 條 直轄市、縣 (市) 強迫入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得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現...
【丁政本】評論
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