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nnon Lin】評論
學校不續聘教師:10日內告知教師不接聘:一個月內告知
【Wen Kai Ting】評論
學校不續聘教師:教師法 第14-1條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上榜一姐】評論
名 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
【陳衍甫】評論
這也太惡劣了吧...教師主動不續聘要提早一個月說,不被續聘只要十天前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