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前多久,以書面通知學校?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0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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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Shannon Li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學校不續聘教師:10日內告知教師不接聘:一個月內告知

【用戶】Wen Kai Ti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學校不續聘教師:教師法  第14-1條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用戶】上榜一姐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名  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

【用戶】陳衍甫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這也太惡劣了吧...教師主動不續聘要提早一個月說,不被續聘只要十天前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