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 Lin】評論
會計法 83條 各種會計憑證 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另行日起,至少保存兩年,屆滿兩年後 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 會計法 84條 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在總會計至少保存二十年;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十年;在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存五年。 其屆滿各該年限者,在總會計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之同意,得移交文獻機關或其他相當機關保管之;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應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之。 但日報、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之保存期限,得縮短為三年。前項保存年限,如有特殊原因,得依前項程序縮短之。
【林林琳】評論
(A)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B)在總會計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之同意,得移交文獻機關或其他相當機關保管之; 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應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之(C)需匯訂成冊:傳票、原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