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根據《特殊教育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而這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9311
統計:A(230),B(1472),C(9),D(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台灣特殊教育發展、特殊教育法第27條、特殊教育法

用户評論

王郁翔】評論

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            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楊竣宇】評論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一項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