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hua Chang】評論
第 5 條幼兒園評鑑辦法 基礎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起,至多以每五學年為一週期,進行轄區內所有幼兒園之評鑑;幼兒園均應接受該評鑑。幼兒園於通過前項基礎評鑑後,得申請接受專業認證評鑑。專業認證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專業認證評鑑,得依幼兒園之規模,以一日至二日完成實地訪視;其評鑑委員,以二人或三人為原則。幼兒園於接受前二項評鑑前,應依本部公告之基礎評鑑指標及專業認證評鑑指標完成自我評鑑,並將自我評鑑結果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實施各該評鑑之參考。
【Amily Shu】評論
通過基礎評鑑後,得申請接受專業認證評鑑,專業認證評鑑得依幼兒園之規模,以1-2天完成實地訪視,期評鑑委員以2-3人為原則。
【所有的安排都是最好的安排】評論
幼兒園於通過前項基礎評鑑後,得申請接受專業認證評鑑 得=可以 有選擇性應=強制性
【Amily She】評論
通過基礎評鑑後,得申請接受專業認證評鑑,專業認證評鑑得依幼兒園之規模,以1-2天完成實地訪視,期評鑑委員以2-3人為原則。
【Hsuan Wang】評論
(A)幼兒園於通過前項基礎評鑑後,得申請接受專業認證評鑑(B)專業認證評鑑只能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辦理 →由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設有相關系所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C)專業認證評鑑需於一日內完成實地訪視 →視園所規模, 一至二日完成實地訪視(D)專業認證評鑑其評鑑委員,以三至五人為原則 →評鑑委員二至三人
【阿華田】評論
108年5月10日最新的幼兒園評鑑辦法已無「專業認證評鑑」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