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財政部各地區之國稅局若為辦理轄區內國稅稽徵業務,預定設置分局。關於規範分局組織或職權之命令名稱,不得使用下列何者?
(A)綱要
(B)辦法
(C)通則
(D)標準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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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

རྣམ་རྒྱལ།】評論

中標法第 2 條法律得定名★★、★、...

慈悲與愛】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

ganges】評論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4 條(機關組織之法令授權)﹝1﹞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二、獨立機關。 ﹝2﹞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法院。第 6 條(行政機關之名稱)﹝1﹞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一、院:一級機關用之。 二、部:二級機關用之。 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2﹞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故:分署、分局屬於四級機關,其組織應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