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評論
訴願法§14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看完整詳解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訴願關鍵字 "三" (三個願望,不會就猜三相關)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訴願人或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
【承辦人彭先生】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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