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泰泰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A),(B)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C)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选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準備。
【用戶】yu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40 下列何者為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第 1 項預防性羈押的要件之一?(A) 逃亡(B) 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C)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D) 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錄事:法學大意#107471答案:D****************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