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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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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對於被告不利證據 檢察官通常★★★★★...
【泰泰】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詢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詢問,但若被告同意繼續詢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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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關於訊問被告前應先告知之事項,依法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被告之犯罪嫌疑及所犯之所有罪名(B) 得保持緘默(C) 被告所有陳述將來都可以在法庭上作為指控之不利證據(D) 得選任辯護人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錄事:法學大意#107471答案:C*******************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