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རྣམ་རྒྱལ།】評論
民法第 861 條(抵押權的擔保範圍)I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 73 年台抗字第 239 號: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應包括遲延利息在內,且不以.....看完整詳解
【yu】評論
35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普通抵押權之擔保範圍?(A) 行使債權之費用(B) 利息(C) 遲延利息(D) 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錄事:法學大意#107471答案:A****************************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第 860 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第 861 條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黃威(身障特考已上榜)】評論
1原債權 (元)2利息 (力)3延遲★★ (★)4...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係指抵押權人因實行抵押權所支出之費用而言,包括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聲請強制執行費用。 此項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屬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且係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