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A)因搭乘火車出軌,致親人死亡者,請求...
【རྣམ་རྒྱལ།】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I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II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III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IV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91 院台廳民一字第 3075 號主旨:本院已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並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實施,請查照。
【金鷹榜】評論
看這四個選項,哪一個最有可能會超過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