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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行政程序法 第100條第1項後段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B) 行政程序法 第100條第2項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C) 行政程序法 第110條第2項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D) 行政程序法 第110條第1項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