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怡芬】評論
那B呢?
【May Lin】評論
To 1F:(D)優眼視力應在0.3以下或視野在20度以內,才為視障的鑑定標準(現已更名為鑑定"辦法")To 3F:(B)優耳聽力損失達21dB以上(6歲以下),25Bd以上(7歲以上),即為聽障
【107正取二謝謝阿!!就】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4 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三或視 野在二十度以內。二、視力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以其他經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方式測 定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