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04216574】評論
國民教育法第六條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學區分發,並由直轄市、縣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學。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紀錄,永久保存,並依法使用;其學籍辦法管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