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ting Zhang】評論
第 25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學校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全國教師會,其定 義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係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二、地方教師會:係指於直轄市、縣 (市) 區域內以學校教師會為會員所 組成之職業團體。 三、全國教師會:係指由各地方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第 26 條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 (含附設幼稚園) 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 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本法第二十七條各款任務。 學校 (含附設幼稚園) 班級數少於 二十班時,得跨校...
【Sally Chen】評論
這樣D也錯耶~~因為他說正解是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 (含附設幼稚園) 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