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ckbin Chi】評論
第四十五條 寄交停泊港埠之船舶或其船員之郵件,向該船舶遞交,不能向船舶遞交者,得向其所屬之機關或公司遞交之。
【Emma Hung】評論
郵件處理規則第45條
【danny】評論
郵件處理規則第四十五條 寄交停泊港埠之船舶或其船員之郵件,向該船舶遞交,不能向船舶遞交者,得向其所屬之機關或公司遞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