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惱酥】評論
《警察補充性原則》.一般行政機關對於其業務職掌範圍內之危害,於其無法及時處理時,警察機關得介入予以輔助。.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範之「警察補充性原則」 →其目的係為落實行政一體之精神,填補人權保障之闕漏 →該危害本屬其他行政機關之事物管轄範圍 →警察介入行使職權,以其他行政機關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該危害者為限。http://teacool.blogspot.com/2013/07/blog-post_8075.html 第28條(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之限制)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