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tta Ch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D 執行機關即原處分機關 第 27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用戶】108國考-加油!!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