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g ShuLian】評論
請問「主動性」應怎麼解釋呢?
【Chris Lin】評論
主動性: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所規定的考績,分為年終考績與專案考績二大類,均屬於被動的接受考核。如公務人員認為本身具有功績,符合專案考績獎勵標準者,現制並無其得主動要求給予專案考績獎勵之規定。目前世界上有若干國家對於公務人員主動請求給予專案考績之獎勵,已行之有年,我國似乎值得加以研究採行,或可引進同仁推介制度,藉以提高公務人員之服務精神與權利意識。http://www.exam.gov.tw/public/Data/011313445171.pdf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考績民主化之問題茲就代表性、公開性與主動性等三方面予以說明:(一)代表性: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 條規定考績應送考績委員會初核,該委員會雖有由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人員參與(按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置委員5至23人,每滿4人應有2人為票選人員),有謂因其居少數,且實際運作,亦不像先進國家(如奧地利),規定應有半數名額,而能充分代表公務人員維護其權益。惟以我國之國情與代表本身之學養、認知,吾人以為,現行規定若能重視代表人選之客觀、公正性及其個人之成熟人格特質,相信有助於考績之公平性與代表性。(二)公開性:英、美、德等國讓公務員充分參與考績,並重視主管與部屬的雙向溝通。例如英國有品評面談,並且每隔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