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下列何者,不得作為和解之對象?
(A)婚姻關係是否成立
(B)特定身分所生的財產關係
(C)已經法院確定之法律關係,當事人實際上仍有爭執
(D)無體財產權關係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ckvhome】評論
(A)婚姻關係是否成立:不得和解(參家事事件法第45條第1項) (B)特定身分所生的財產關係:屬可處分事項,得和解 (C)已經法院確定之法律關係,當事人實際上仍有爭執:屬可處分事項,得和解 (D)無體財產權關係:屬可處分事項,得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