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vhome】評論
(A)在被告丙於 106 年 5 月 3 日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丁之情形,法院在審理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 時,不必依職權或命原告改列丁為被告(參民訴法第254條第1項) (B)在本訴訟,如原告在訴之聲明就 A 地之分割方法亦為具體之表明,而法院經本案審理之結果得心 證認為原告表明之該分割方法不盡公平時,受訴法院得依職權酌定分割方法(參民法第824條) (C)在本訴訟,如原告在訴之聲明就 A 地之分割方法亦為具體之表明時,此項表明得作為法院整理相關事實及證據之基礎(參民訴法第222條第1項) (D)在被告丙於 106 年 4 月 3 日已經將其應有部分為戊銀行設定抵押權登記,又於 106 年 5 月 3 日將 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丁之情形,本訴訟之受訴法院除依職權將本訴訟繫屬程度通知丁外,亦得 通知戊(參民法第824條之1、民訴法第67條之1、第254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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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被告丙於 106 年 5 月 3 日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丁之情形,法院在審理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 時,不必依職權或命原告改列丁為被告(參民訴法第254條第1項) (B)在本訴訟,如原告在訴之聲明就 A 地之分割方法亦為具體之表明,而法院經本案審理之結果得心 證認為原告表明之該分割方法不盡公平時,受訴法院得依職權酌定分割方法(參民法第824條) (C)在本訴訟,如原告在訴之聲明就 A 地之分割方法亦為具體之表明時,此項表明得作為法院整理相關事實及證據之基礎(參民訴法第222條第1項) (D)在被告丙於 106 年 4 月 3 日已經將其應有部分為戊銀行設定抵押權登記,又於 106 年 5 月 3 日將 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丁之情形,本訴訟之受訴法院除依職權將本訴訟繫屬程度通知丁外,亦得 通知戊(參民法第824條之1、民訴法第67條之1、第254條第4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