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甲、乙共有土地一宗,面積 200 坪,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甲、乙口頭同意將共有土地依東西方向,平均分割為 100 坪,甲取得東邊之 100 坪,乙取得西邊之 100 坪,並經測量分別為測量圖之 A、B 部分。嗣後,甲認為應依南北方向平分,方為公平,故不願履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以甲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甲、乙應協同辦理各取得如測量圖所示 A、B 部分之分割登記
(B)乙得以甲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甲應協同乙辦理乙取得如測量圖所示 B 部分之分割登記
(C)乙得以甲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分割共有土地,並應依測量圖所示方法分割
(D)甲得以乙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分割共有土地,並應依南北方向平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Vauni】評論

O(A)824.I.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甲拒不履行,乙得以甲為被告,訴請履行X(B)同上X(C)同上nnnnnnX(D)甲不得訴請法院按協議之方法,再為分割共有物之判決。

ckvhome】評論

1.最高法院90年第12次民事庭決議認為共有物之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皆以消滅各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共有關係為目的。而  協議分割契約應由全體共有人參與協議訂立,方能有效成立,並須全體共有人均依  協議分割契約履行,始能消滅共有人間之共有關係,該契約所訂分割方法,性質上  為不可分,故共有人中之一人(本題乙)或數人提起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本題選項A),其訴訟標的  對於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應以其他共有人全體(本題甲)為被告,於當事人之適格始無  欠缺。且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為命兩造依協議分割契約所訂分割方法協同辦  理分割登記,不得僅命被告就原告自己分得部分協同辦理分割登記。2.最高法院59年台上1198判例:共有人就共有物已訂立協議分割契約者,縱使拒絕辦理分割登記,當事人亦僅得依約請求履行是項登記義務,而不得訴請法院按協議之方法,再為分割共有物之判決(本題選項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