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uni】評論
O(A)824.I.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甲拒不履行,乙得以甲為被告,訴請履行X(B)同上X(C)同上nnnnnnX(D)甲不得訴請法院按協議之方法,再為分割共有物之判決。
【ckvhome】評論
1.最高法院90年第12次民事庭決議認為共有物之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皆以消滅各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共有關係為目的。而 協議分割契約應由全體共有人參與協議訂立,方能有效成立,並須全體共有人均依 協議分割契約履行,始能消滅共有人間之共有關係,該契約所訂分割方法,性質上 為不可分,故共有人中之一人(本題乙)或數人提起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本題選項A),其訴訟標的 對於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應以其他共有人全體(本題甲)為被告,於當事人之適格始無 欠缺。且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為命兩造依協議分割契約所訂分割方法協同辦 理分割登記,不得僅命被告就原告自己分得部分協同辦理分割登記。2.最高法院59年台上1198判例:共有人就共有物已訂立協議分割契約者,縱使拒絕辦理分割登記,當事人亦僅得依約請求履行是項登記義務,而不得訴請法院按協議之方法,再為分割共有物之判決(本題選項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