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品翰】評論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可採行之稅捐保全措施如下: (三)限制出境1.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 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2.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