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教育基本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下列那一個機構,以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A)教育審議委員會
(B)教育諮詢委員會
(C)教育協調委員會
(D)教育評鑑委員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71508
統計:A(780),B(45),C(0),D(70),E(0)

用户評論

Shihyu Huang】評論

教育基本法第 10 條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陳念岐】評論

審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