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g Han Lee】評論
http://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21812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此謂救濟途徑】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在瞭解『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後,讓我們再回頭看一下題目的答案選項:(A)義務人對執行名義是否有應予撤銷有爭議時,應另提訴訟而非聲明異議:此為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
【林育暄】評論
資料很有價值 不過可以別弄得五顏六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