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為提升國家競爭力,交通部擬訂「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綱要計畫」,於民國 100年 4 月 11 日奉行政院核定後,交通部復以擬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建設計畫書」,並經行政院於 102 年 3 月 27 日認定為重大建設。上述行政院所核定的「桃園航空城計畫」,其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各為何?該計畫的主要法律依據為何?而航空城相關的聯外交通建設又有那些?(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21123
統計:A(689),B(1),C(7),D(19),E(0)

用户評論

【用戶】Su Che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436-8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436-8 條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36-8條 (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或不適用者之處理)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四章小額訴訟程序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