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笙】評論
第 436-24 條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436-30條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36-8條 (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或不適用者之處理)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四章小額訴訟程序 相關法條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小額訴訟:地方獨任→地方合議簡易訴訟:地方獨任→地方合議→最高法院通常訴訟:地方→高等→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