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安】評論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五。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未領有駕駛執照、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二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三。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五、患病影響安全駕駛。六、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張偉洋】評論
酒駕一直改~~改出來不知道會不會送分 ㄎㄎ
【鄒昕穎】評論
這裡寫得很清楚~http://blog.yam.com/desiresea/article/59401538 大家參考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