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 Fu Lee】評論
郵件處理規則第51條包裹有下列情形,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吳峻宇】評論
出的很活?如果考題都考這種一字之差。。。不就要默背所有條款了。。比考法律還難吧!
【正取琉可】評論
看28樓貼的之後,#44 跟 #51 自己打起來了~一條寫及,一條寫或。考102年的沒去釋疑喔?
【劉欣盈】評論
有些題目真的很爛
【Boffin】評論
第四十四條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代收貨價郵件及印刷物之收件地址為按址投遞區域者,郵局應按址投遞。但報值、保價及代收貨價金額達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並公告之一定數額以上,或同日同一收件人之印刷物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前項郵件應繳貨價、關稅或其他費用者,於繳清後,始予遞交。這題根本是出題者想搞死人 及跟或根本沒差
【林宇】評論
(B) 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