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53條(所有人不明物之公告招領及所有權取得) 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公告招領。經公告一年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 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鐵路機構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第54條(消滅時效之起算日) 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起算日期,依左列規定: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交付之日起。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請求權,自票據填發之日起。 三、運送物交付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 四、代收貨價支付請求權,自鐵路機構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起。第55條(運送物喪失毀損之損害賠償) 運送物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依民法之規定;但其請求權依前條之規定。 行李、貴重品、動物及已繳保償費之運送物,其損害賠償依其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