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andyjia33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條 雇主對於室內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足夠勞工使用之通道:應有適應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各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通道不得小於八十公分。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 但因工作之必要, 經採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主要人行道及有關安全門、安全梯應有明顯標示。第 34 條雇主對不經常使用之緊急避難用出口、通道或避難器具,應標示其目的,且維持隨時能應用之狀態。設置於前項出口或通道之門,應為外開式。
【用戶】candyjia33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條 雇主對於室內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足夠勞工使用之通道:應有適應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各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通道不得小於八十公分。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 但因工作之必要, 經採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主要人行道及有關安全門、安全梯應有明顯標示。第 34 條雇主對不經常使用之緊急避難用出口、通道或避難器具,應標示其目的,且維持隨時能應用之狀態。設置於前項出口或通道之門,應為外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