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u-Hsuan Ju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在<諮商實務與挑戰p.182說明 "目前相關法律並沒有規定對藥物濫用者有舉發的責任",p185第二段指出"兒童福利法第32條規定...是以藥物濫用者懷孕,諮商員如何採取保護兒童措施為首要考量"
【用戶】露の世ながら,さりながら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060614 第 31-1 條 為防制毒品危害,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下列防制措施:一、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其中應載明持有毒品之人不得進入 。二、指派一定比例從業人員參與毒品危害防制訓練。三、備置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四、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特定營業場所未執行前項各款所列防制措施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令負責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