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就業權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B)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C)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 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D)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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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薇】評論
(A)第38條第2項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B)第38條第6項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C)第38條第4項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