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ショ-ちゃん】評論
(A) 第 11 條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B)、(D) 第 9 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看完整詳解
【whappy501】評論
(C) 公務人員不得在下班時間兼任★★ ...
【很安靜】評論
(A)公務人員依規定請事假參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