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下列何種情形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A)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B)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C)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D)於動員戡亂時期,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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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112普上榜,再繼續拼】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A)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D)--> 因為動員戡亂時期有許多莫須有的罪名(例如民運人士被抓),所以只考量「終止後」的情況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看完整詳解

Vicky】評論

下列何種情形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小雞飛上天 ✌◔.̮◔】評論

任用的消極資格大部分涉及.......有判決尚未結案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徒刑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既然都尚未OVER  就先不要急著任用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