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e Wen KO】評論
「發展遲緩不等於身心障礙」,那麼如何區分二者?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說明: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障礙者,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可見被列為身心障礙者,必須是經過符合鑑定資格的醫療院所確診之身心缺陷或發展異常的人,且領到了身心障礙手冊。反觀「發展遲緩兒童」的診斷,只要該兒童的六大發展領域有比同儕的發展落後20%,就可以推測他有發展遲緩,評估鑑定的醫師會開一張孩子的發展評估診斷結果給家長,通常這份說明文件就是「發展遲緩」的證明,不一定要取得身心障礙手冊。
【暖暖】評論
請問現在還是嗎?還是有更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