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依據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懲戒為國家對於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行為之制裁
(B)《憲法》第 77 條所定「公務員之懲戒」,要求必須由法院擔任公務員懲戒及懲處之第一次決定機關
(C)考績免職處分為實質上之懲戒處分
(D)免職權之性質屬行政權,為行政機關人事權之固有核心權限
(E)由行政機關行使懲處權作成免職處分,並未牴觸《憲法》由司法院執掌懲戒權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A,D,E
難度:困難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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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Chang Chun Y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C)選項111年憲判字第9號內文在上開釋字第785號解釋之後,公務員就影響其權益之各類違法公權力措施(包括行政懲處之免職),既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則在解釋上,更無必要將年終及另予考績免職處分亦均解釋為實質上之懲戒處分,甚且僅限由司法懲戒始得為之。考得很細啊...

【用戶】Chang Chun Y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C)選項111年憲判字第9號內文在上開釋字第785號解釋之後,公務員就影響其權益之各類違法公權力措施(包括行政懲處之免職),既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則在解釋上,更無必要將年終及另予考績免職處分亦均解釋為實質上之懲戒處分,甚且僅限由司法懲戒始得為之。考得很細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