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lene Kuo】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第 16 條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第 20 條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Liny Tw】評論
CD的法條~~第 19 條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
【MingWei 上岸繼續考】評論
(已修法)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 == 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