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ower Lin】評論
詐欺或脅迫所為意思表示之撤銷---不須聲請法院為之!另:1.暴利行為(民法74)2..社團會決議程序違法(民法56)3.有害債權人權利行為之撤銷(民法244)前述三者,則需聲請法院以判決撤銷之!
【Sharlene Kuo】評論
第 74 條暴利行為之撤銷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第 86 條(心中保留_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SunnyFunny】評論
(A)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明知者,則有效 應改成 (A)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有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明知者,則無效
【Sunny司法上榜】評論
(A)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明知者,則有效 應改成 (A)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有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明知者,則無效
【SunnyLO】評論
(A)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明知者,則有效 應改成 (A)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有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明知者,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