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下列法律行為,何者為不要式行為?
(A)人事保證契約
(B)合夥契約
(C)拋棄繼承
(D)立遺囑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29454
統計:A(70),B(530),C(90),D(6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合夥、立法委員選舉、法律的類型

用户評論

Liny Tw】評論

要式行為:意思表示須依一定方式為之始能成立的法律行為不要式行為:意思表示無須依一定方式為之始能成立的法律行為第 756-1 條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第 667 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第 1189 條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