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第 24 條規定終止時,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雇主應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
(B)雇主應發給最高 1 年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C)雇主應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每滿 1 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D)雇主應發給資遣費,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60 日內發給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635
統計:A(106),B(11),C(290),D(21),E(0)

用户評論

hannybbxoxo】評論

(A) 0.5個月

張洺慈】評論

勞工退休條例-2制度之適用與銜接第12條(資遣費及退休金之發給規定)【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47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GRACE】評論

名  稱: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第 12 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A、C)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B、C)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D)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