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哪一項特殊教育法規是錯誤的?
(A)發展遲緩兒童是指其障礙類別可以確定者
(B)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後,學校至少每學期檢討一次
(C)身心障礙兒童的入學年齡應向下延伸至三歲
(D)學前特殊教育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為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A,C
難度:非常困難0.182501
統計:A(1848),B(86),C(359),D(11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早期療育服務、特殊教育法、早期療育通報轉介

用户評論

Fish Gau】評論

特殊教育法 1020123 第23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Eting Lin】評論

(C)身心障礙兒童的入學年齡應向下延伸至二歲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C

】評論

選項D目前法規找不到,所以僅剩選項B為正確,但選項B是在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裡面,故應修改題目為<下列哪一項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是正確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第 10 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 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名  稱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第 23 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