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德華】評論
第 196 條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不可打確認訴訟有兩種狀況,其一是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且有回復原狀的可能---打撤銷訴訟其二是行政處分未消滅---打撤銷訴訟
【Lina Rain L】評論
但其執行之法律效果仍舊存續者 (表示還沒消滅提撤銷訴訟
【Ice】評論
看了前述答案後仍有疑問,加上日前做到行政法的考古第104年高考三級的第二題情況,更模糊了,有的要打撤銷,有的要打確認,請問如何分呢?能否幫忙解答,謝謝~
【張堃徹】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670號判決要旨:一行政訴訟法§6I之立法理由,明示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亦包括在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內,上訴人主張本案徵收處分失其效力之情形屬實(土地法§233,十五日內發補償費,否則徵收處分「失效」--有成立但後面會失效),非不得提起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訟民訴:兩個層次的思考--婚姻具備法定要件,則為「成立不成立」,爾後的離婚,則是「存在不存在」,所以是兩種層面的思考層次,兩者並不相等,但是行政法卻是混雜在一起所以...陷阱「不是打撤銷之訴」:土地徵收處分要"失其效力",才是確認之訴,如果徵收處分還有效(未失其效力),是打撤銷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0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