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行政處分於相對人提起訴訟前已執行完畢,但其執行之法律效果仍舊存續者,若相對人欲主張權利救濟,應提起何種訴訟?
(A)撤銷訴訟
(B)確認訴訟
(C)課予義務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44433
統計:A(2083),B(1491),C(94),D(15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程序法期限整理、訴願管轄之機關、訴訟要件審查及補正

用户評論

愛德華】評論

第 196 條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不可打確認訴訟有兩種狀況,其一是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且有回復原狀的可能---打撤銷訴訟其二是行政處分未消滅---打撤銷訴訟

Lina Rain L】評論

但其執行之法律效果仍舊存續者 (表示還沒消滅提撤銷訴訟

Ice】評論

看了前述答案後仍有疑問,加上日前做到行政法的考古第104年高考三級的第二題情況,更模糊了,有的要打撤銷,有的要打確認,請問如何分呢?能否幫忙解答,謝謝~

張堃徹】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670號判決要旨:一行政訴訟法§6I之立法理由,明示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亦包括在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內,上訴人主張本案徵收處分失其效力之情形屬實(土地法§233,十五日內發補償費,否則徵收處分「失效」--有成立但後面會失效),非不得提起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訟民訴:兩個層次的思考--婚姻具備法定要件,則為「成立不成立」,爾後的離婚,則是「存在不存在」,所以是兩種層面的思考層次,兩者並不相等,但是行政法卻是混雜在一起所以...陷阱「不是打撤銷之訴」:土地徵收處分要"失其效力",才是確認之訴,如果徵收處分還有效(未失其效力),是打撤銷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0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