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公立學校教師之解聘應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若該教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依實務見解,應提出何種訴訟?
(A)撤銷之訴
(B)確認之訴
(C) 給付之訴
(D)課予義務之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33333
統計:A(10),B(0),C(1),D(1),E(0)

用户評論

【用戶】梁愷菲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公立學校教師對生效要件尚未成就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分所進行之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各該不利益行政處分因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而發生完全效力者,當事人之前已依法進行之行政救濟程序即轉正為一般行政救濟程序,故不生單獨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核准進行行政救濟問題;至當事人不服公立學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行政處分,但未利用法定特別程序救濟(或遲誤法定特別救濟程序相關期限),而俟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該行政處分後,始依教師法第29條第1項、第31條第2項前段及第33條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視為訴願)或依法逕提訴願後,再以學校為被告依法提起撤銷訴訟者,亦無不合,於此情形,當事人如以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為被告者,法院應妥為行使闡明權,使當事人改以學校為被告,以資保障當事人權益,均併予指明。

【用戶】奇奇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98年聯席會議>公立、私立學校教師不服教育部核准之函文,如何救濟?1. 申訴(教育部)→再申訴(相當於訴願,行政院)→行政訴訟2. 申訴→訴願→行政訴訟3. 訴願→行政訴訟三擇一,為教師救濟的自由選擇權※ 私立學校對教師之停(解、不續)聘為私法上意思表示→教師僅能走民事訴訟途徑 但教育部對私立學校對教師之停(解、不續)聘之核准為私法上效果的行政處分→教師可走行政訴訟

【用戶】準備國考中的一隻小書蟲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22 公立學校教師之解聘應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若該教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依實務見解,應提出何種訴訟?n(A)撤銷之訴 (B)確認之訴(C) 給付之訴 (D)課予義務之訴n大家仔細看題目公立學校教師之解聘應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所以這個行政處分 不是對老師做的。這個行政處分是「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公立學校」做的核准此時呢~ 老師在旁邊當然看了很不爽老師不能提課予義務訴訟(教育行政機關都核准解聘的行政處分了)老師這時就要求學校撤銷解聘,於是提出申訴,再申訴 ,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