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n Hsu】評論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4#1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量如下: 一、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0.5KG。 二、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0.3KG或總重量1.5KG。 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火藥量5KG或總重量25KG。但火藥類之手持火花類及爆炸音類排炮、連珠炮、無紙屑炮類管制量為火藥量10KG或總重量50KG。#2 前項管制量,除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以火藥 量計算外,其餘以爆竹煙火總重量計算之;爆竹煙火種類在二種以上時,以 各該爆竹煙火火藥量或總重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為一以上時,即 達管制量以上。
【Hsin Ning Yan】評論
第4條 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零點五公斤
【pge222s45】評論
火藥量(KG) 總重量 (KG)摔炮類 0.3 1.5 飛摔炮類 5 25舞台煙火 5 25專業煙火(高空.特殊) 0.1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