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惠瑀】評論
員工認股選擇權是指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之程序與員工締結契約,員工因此取得「於一定期間內,得以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公司股份」之權利。締結契約後公司應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不得轉讓於他人,員工或其繼承人需依此憑證行使權利。
【小小黃】評論
(A)章程+持股比例(B)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C)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依分紅入股所取得之股份,不得限制其轉讓(D)10%~15%
【AMY】評論
A依照董事決議之章程B認股公司得限制轉讓,但繼承人不受此限C分紅依照自由交易轉讓公司不得限制D新股應保留10~15%予員工承購(公營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