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凱徐】評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40 條 個人對於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其為營利事業捐贈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同一組候選人接受競選經費捐贈之總額,不得超過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轉貼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D0020053&k1=%e7%ab%b6%e9%81%b8%e7%b6%93%e8%b2%bb%e4%b9%8b%e6%8d%90%e8%b4%88&k2=&k3=&k4=&kwid=1754&cd=2010/4/5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修改為B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這都理論上的啊..那個三隻小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