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球】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A)、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D)或家長、家屬者。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B)者。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C)姑丈-三等親之姻親(E)堂兄弟-四等親之旁系血親
【braces (110警四】評論
犯偵手冊第104點: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
【洪晨鐘】評論
一百零五、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詢問證人或關係人等人時,如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告知得拒絕證言:(一)現為或曾為犯罪嫌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二)與犯罪嫌疑人訂有婚約者。(三)現為或曾為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犯罪嫌疑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