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888】評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9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I.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II.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III.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yamoler Teac】評論
關鍵字:無理由→(C)得繼續執行《警察職...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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