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有關「消防機關火災報告製作規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令依據含救災救護指揮、災害搶救、火災預防、危險物品管理、火場調查、緊急救護
(B)範圍包含造成人員死亡之建築物火災、車輛火災等(不包括自殺案)
(C)視火災案件之規模與性質,分別由轄區消防機關所屬單位各依業管之權責填寫與本報告有關之業務資料,並由災害搶救單位彙整完稿函送內政部消防署審核
(D)各業務單位應於火災後 2 週內提供相關資料予業務單位彙整,1 個月內簽奉消防機關首長核可後,函報內政部消防署
(E)消防、義消 1 人或民眾 3 人以上死亡之火災案件,內政部消防署得指派相關業務組室人員至火災現場或消防機關督導及參與會議,俾協助完成本案之火災報告

參考答案

答案:A,E
難度:非常困難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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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yamoler Teac】評論

X(B)範圍包含造成人員死亡之建築物火災、車輛火災等(不包括自殺案)三、範圍    造成人員死亡之建築物火災案(不包括自殺案),轄區消防機關應製作火災報告X(C)視火災案件之規模與性質,分別由轄區消防機關所屬單位各依業管之權責填寫與本報告有 關之業務資料,並由災害搶救單位彙整完稿函送內政部消防署審核→,並由火災調查單位彙整完稿函送內政部消防署審核。四、權責與分工(一)火災發生後,視火災案件之規模與性質,分別由救災救護指揮、災害搶救、火災預防、危險物品管理、火災調查及緊急救護等單位各依業管之權責填寫與本報告有關之業務資料,並由火災調查單位彙整完稿函送內政部消防署審核。X(D)各業務單位應於火災後 2 週內提供相關資料予業務單位彙整,1 個月內簽奉消防機關首長 核可後,函報內政部消防署→火災發生六週內簽奉消防機關首長核可後(四)為利消防機關內部整合具有業務整體性之資料,各業務單位應於火災後二週內提供相關資料予火災調查業務單位彙整,必要時由機關首長指派跨組室專人召集會議審閱與討論,並於火災發生六週內簽奉消防機關首長核可後,函報內政部消防署;若因故無法如期完成      時,於簽奉機關首長核可後,得延長完成期限。O(A)法令依據含救災救護指揮、災害搶救、火災預防、危險物品管理、火場調查、緊急救護二、法令依據(一)救災救護指揮: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二)災害搶救: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消防機關災害現場人命救助作業原則、消防機關配合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指導原則。(三)火災預防: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業務注意事項。(四)危險物品管理: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內容。(五)火災現場調查: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六)緊急救護: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衛生機關災害現場緊急救護配合作業要點。O(E)消防、義消 1 人或民眾 3 人以上死亡之火災案件,內政部消防署得指派相關業務組室人員 至火災現場或消防機關督導及參與會議,俾協助完成本案之火災報告(五)於遇有消防、義消一人或民眾三人以上死亡之火災案件,內政部消防署得指派相關業務組室人員至火災現場或消防機關督導及參與會議,俾協助完成本案之火災報告。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X(B)範圍包含造成人員死亡之建築物火災、車輛火災等(不包括自殺案)三、範圍    造成人員死亡之建築物火災案(不包括自殺案),轄區消防機關應製作火災報告X(C)視火災案件之規模與性質,分別由轄區消防機關所屬單位各依業管之權責填寫與本報告有 關之業務資料,並由災害搶救單位彙整完稿函送內政部消防署審核→,並由火災調查單位彙整完稿函送內政部消防署審核。四、權責與分工(一)火災發生後,視火災案件之規模與性質,分別由救災救護指揮、災害搶救、火災預防、危險物品管理、火災調查及緊急救護等單位各依業管之權責填寫與本報告有關之業務資料,並由火災調查單位彙整完稿函送內政部消防署審核。X(D)各業務單位應於火災後 2 週內提供相關資料予業務單位彙整,1 個月內簽奉消防機關首長 核可後,函報內政部消防署→火災發生六週內簽奉消防機關首長核可後(四)為利消防機關內部整合具有業務整體性之資料,各業務單位應於火災後二週內提供相關資料予火災調查業務單位彙整,必要時由機關首長指派跨組室專人召集會議審閱與討論,並於火災發生六週內簽奉消防機關首長核可後,函報內政部消防署;若因故無法如期完成      時,於簽奉機關首長核可後,得延長完成期限。O(A)法令依據含救災救護指揮、災害搶救、火災預防、危險物品管理、火場調查、緊急救護二、法令依據(一)救災救護指揮: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二)災害搶救: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消防機關災害現場人命救助作業原則、消防機關配合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指導原則。(三)火災預防: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業務注意事項。(四)危險物品管理: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內容。(五)火災現場調查: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六)緊急救護: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衛生機關災害現場緊急救護配合作業要點。O(E)消防、義消 1 人或民眾 3 人以上死亡之火災案件,內政部消防署得指派相關業務組室人員 至火災現場或消防機關督導及參與會議,俾協助完成本案之火災報告(五)於遇有消防、義消一人或民眾三人以上死亡之火災案件,內政部消防署得指派相關業務組室人員至火災現場或消防機關督導及參與會議,俾協助完成本案之火災報告。